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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快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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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特考應考資格表【草案】

一、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退除役身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除役、解召,持有退伍除役解召令(證)者。 (二)預備軍官: 1.志願服現役(含專修預官、專科預官、轉服預官)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解召,持有退伍或解召令(證)者。 2.召服現役(大專預官)期滿,再志願留(入)營合計三年以上,持有退伍或解召令(證)者。 3.在現役期間因作戰受傷殘廢而退伍除役,持有退伍除役令(證)者。 (三)士官、士兵在營服現役先後合計五年以上,或在現役期間因作戰受傷殘廢而退伍除役或解召,持有退伍除役或解召令(證)者。 (四)直接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六日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經國防部核認有案之作戰官兵,及直接參加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之作戰官兵。 (五)直接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六日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之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二、應考人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一外,其應考資格如下: (一)三等考試: 1.公立或立案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3.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4.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二)四等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4.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5.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6.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已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不含約聘僱及派用人員),不得參加本考試,否則縱考試錄取,仍不予分發訓練,亦不發給及格證書。其於考試及格後,始發現違反上項規定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 四、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發布以後入營及進入各軍事學校受訓者,於受訓畢(結)業後,需依規定服役滿十年以上,持有退伍(役)除役、榮民等有關令證者,始得報考。 ※上述應考資格表以考選部公告為準。(點閱次數:1349)